近幾年到門運輸已經得到廣大收貨人的認可,不管是在整柜還是拼箱出口中運用的越來越普遍!
門到門運輸方式(DDP/DDU)在現今的進出口貿易中已經變得很普遍,這種運輸方式是由貨運代理公司提供一條龍服務, 從起運港的上門提貨到報關、海運再到目的港的清關提貨、送貨上門有效的節省了收貨人的時間,門到門運輸其實就是貨物運到港口之后多了一段港口到最終倉庫或者客戶指定地點的轉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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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門也分兩種,一種是DDU/DAP,另一種是DDP,兩種運輸方式在運輸上并沒有差別,只是DDP比DAP在清關上多了一部分關稅,DDP是含國外關稅的到門、DAP是不含國外關稅的到門;實際在海運中除了一些特殊的內陸港船東可以操作轉運以外,大部分的內陸點還是需要我們這樣的、在國外有自己代理網絡的國際物流公司。
使用DDU術語的注意事項:
1.進口清關是否便利:在DDU交貨條件下,賣方要承擔義務將貨物運到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實際交給買方。但是貨物進口的清關手續和進口稅卻不是由賣方負擔,而是由買方負擔。這對于一些自由貿易區以及訂有關稅同盟的國家間的貿易是適宜的。而如果進口國是屬于清關困難而且耗時的國家,買方有時不能及時順利地完成清關手續,這種情況下要求賣方承擔按時在目的地交貨的義務將有一定的風險。所以,賣方在出口業務中采用DDU之前,應先了解進口國海關管理情況,如果預計進口清關會遇到困難,則不應采用DDU。《2000通則》規定,如果雙方同意由賣方承擔貨物進口清關的風險和費用,必須在合同中以明確的文字表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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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投保事項:按照《通則》解釋,按DDU條件成交,賣方并無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因為DDU屬于實際交貨,交貨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訂立保險合同與否,同買方并不相干。但由于國際貿易中存在各種風險,特別是采用DDU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從出口國運至進口國內目的地,這中間要涉及許多環節和長距離運輸,貨物遭遇災害或意外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賣方應通過投保的方式轉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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