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無單放貨,竟還有理!又有中國外貿企業吃了巴西的虧!
2022.03.23
最近有一位外貿人發帖稱:“巴西無單放貨,真實經歷……”總結一下,是巴西客戶訂貨,正常發貨后客戶遲遲不付尾款,最后竟被無單放貨。這位外貿人通過起訴船公司和貨代,追回了部分貨款。樓主再三強調,出口巴西這個國家,“無單放貨”這種騷操作真實存在,且吃過類似虧的外貿企業并不少。巴西的無單放貨要從2013年5月6日起巴西財政部執行的1356號法令說起。該法令對2006年10月2日發布的680號法令部分條款做出修改。原680號令規定進口方或貨代在清關過程中需向海關提供正本提單、正本發票、裝箱單等文件資料。根據新規,進口方(收貨人)或貨代需拿正本提單(MB/L),去船公司換取交貨單(D/O-DELIVERY ORDER)到海關進行清關,清關完畢后憑海關放行證明提貨,無需再出示正本提單。巴西海關執行“先清關后提貨”的程序,只起稅收監管用,不干預正常合法的物權交割。巴西財政部海關管理司解釋,本次條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貨物清關效率,簡化進口程序,不影響正常國際貿易的物權交割。

但新政在實施過程中銀行、出口企業、貨代以及船代都面臨不同風險。進口商可在以下未結匯情況下提走貨物:請注意,這兩種情況下承運人可以主張免責,因為這時貨物是不在承運人控制之下的!
巴西2007年第800條稅法規范規定,海關對于港口貨物進出口和搬運,以及貨品保管人在送交貨物上的控管,應在在SISCOMEX系統上操作。2006年第680條稅法規范第4條規定,進口申報單(DI)由進口商在SISCOMEX系統填入。第18條規定,進口申報單由以下文件組成:2006年第680條稅法規范第21條規定,在登記后,DI將通過稽察程序,而后確認下列各種海關檢驗燈號:
系統登記貨品自動清關,無須進行任何文件核對或實品檢驗。
需進行文件核對,若無任何錯誤,即可放行,無須進行實品檢驗。
需進行文件核對,貨品檢驗和海關管控特殊流程,根據特殊規定,檢查是否在貨品申報金額上有詐騙之可能。
貨品申報若取得綠燈,則由SISCOMEX系統自動放行。則進口方即可在貨物清關程序中未出示正本提單或未憑正本提單(MB/L)換取交貨單而自動通關,并憑清關完畢后的海關貨物放行證明提取貨物,在最終提貨環節無須再出示正本提單。
而如果通過其他通道通關,勢必要檢查相關文件,不憑正本提單交貨的可能性大大下降。不過根據巴西海關在2017年11月14日發布了第1759號法令,在原680號法令第54條中增加了將正本提單作為收貨人請求提取貨物而提交的文件之一,并進一步規定海關保管機構應將收貨人提交的正本提單存檔5年。這樣的話,風險就降低了很多。建議發貨人在與貨代的訂艙協議中明確約定“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的表述,并在訂艙托書上注明此類強制性規定,如貨代接受委托后依然發生無單放貨行為,托運人可以直接起訴代理追究其賠償責任。①保持關注并及時了解巴西各地疫情情況和買家經營現狀,產業鏈、供應鏈是否運作正常;
②調整合作方式和出貨計劃,加大預付款和信用證比例,對賒銷等信用交易方式建議謹慎從嚴;
③強化應收賬款管理,一旦出現逾期及時停止發貨,加緊催收;
④如遇風險異動,建議及時與中國信保保持聯系。
此外,尤其建議外貿人近期關注巴西雷亞爾的匯率波動情況,當進口國本幣匯率大幅下跌時,會造成進口商損失,一些無良商家可能會“走上邪路”。
注:信息轉自維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