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務院管道改革精神,穩定外貿決策部署,履行國際貿易部分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鹿特丹公約(以下簡稱鹿特丹公約)義務,促進農藥進出口貿易,提高清關效率,2021年12月24日發布進出口農藥管理清單(2022年)和優化農藥進出口管理服務措施(以下簡稱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原農業部、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農藥進出口通知單的概念
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發布通知書(以下簡稱農藥進出口通知書),是指農業和農村事務部及其授權發證機關依法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書管理文件范圍,有效期為3個月,一旦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證書內容。需要變更的,由簽發部門更換新證書。
農藥進出口通知單實行一批一單管理,即進出口一批農藥,辦理農藥進出口通知單,對應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在進出口環節核對電子數據。
資質條件
進出口農藥首先在中國注冊,進出口農藥單位取得相應的農藥營業執照,對農藥質量負責,出口農藥單位也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
管理模式
農藥進出口實行清單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清單》由農業和農村事務部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并及時調整和公布。與原農業部海關總署公告第2203號(廢除)相比,農藥類別總數從1183增加到1238,部分農藥已調整。
應急事項
農業和農村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緊急需要,農業和農村事務部必要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決定暫時限制農藥的出口或進口。
辦理途徑
農藥進出口通知書由申請企業在中國國際貿易單窗口(以下簡稱單窗口)或金農工程系統在線辦理。
主體
申請人為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進出口企業和具有進出口資質的農藥生產企業。具體情況如下:在中國設立的銷售機構或委托中國代理機構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辦理通知書,涉及多個生產地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生產場所信息;農藥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直接在單窗口辦理;農藥生產企業委托貿易企業出口的,還應當與貿易企業簽訂出口委托書;農藥生產企業委托加工的,還應當提供受托人的農藥生產許可證和委托加工協議。
特殊事項
限于出口登記的農藥和特殊管理的農藥出口,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列入《鹿特丹公約》監管的農藥和中國禁止和嚴格限制的農藥品種,應當按照《鹿特丹公約》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因農藥登記試驗、科研、檢驗檢測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出口農藥的,應當在單窗口確認后提供有關使用證明材料。
主管部門
進出口單位提供的信息經農業和農村部農藥檢定所在網上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將農藥進出口通知書的電子數據發送海關。
申請渠道
進出口農藥企業按流程取得相關文件后,通過單窗口在線申報。單窗口系統自動比較文件信息。如果發現申報信息與文件填寫要求不一致,系統將提示比較不合格。
注意事項
企業報關時,應準確填寫監管代碼和農藥進出口通知號,海關應根據農藥進出口通知電子數據辦理通關手續。因海關等有關部門審核需要,或計算機管理系統、網絡通信故障等原因,必須提供紙質農藥進出口通知的,海關應當核對紙質信息并進行紙質注釋。
特別提醒
企業申報的農藥為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如實向海關申報,并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品有關文件。企業不履行義務的,海關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處理。
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口農藥的注意事項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農藥,除列入《鹿特丹公約》應當辦理農藥進出口通知單外,其余無須辦理農藥進出口通知單。
海關特殊監管區、保稅監管場所與海關境內其他地區(海關特殊監管區、保稅監管場所除外)之間進出的農藥,應當辦理農藥進出口通知書。
區內企業的農藥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由海關依法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