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交通運輸部、外交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等5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國際轉國內航線 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據了解,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四方面內容:
一、調整國際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的停泊隔離時間。
將擬轉入國內航線營運的國際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停泊隔離時間從抵達境內入境口岸后滿14天調整為滿7天。
二、是優化核酸檢測頻次及方式。
將在入境口岸對擬轉入國內航線營運的國際航行船舶全體船員進行核酸檢測的頻次和方式調整為“自抵達境內入境口岸后的7天內開展5次核酸檢測,其中第1天由海關對船員進行核酸檢測,第2、3、5、7天由入境口岸所在地聯防聯控機制明確的檢測單位對船員進行核酸檢測,其所需費用可由船方承擔,采集口咽拭子”。
三、調整辦理改營手續后的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健康監測時間。
將國際航行船舶辦理改營手續后,船舶所屬航運企業繼續對全體船員進行健康監測時間由14天調整為3天,并應于第3天開展核酸檢測(采集口咽拭子)。
四、是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
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外事辦、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科學精準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筑牢境外疫情輸入防線,最大限度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現就調整國際轉國內航線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擬轉入國內航線營運的國際航行船舶,應當自抵達境內入境口岸后的7天內開展5次核酸檢測(其中第1天由海關對船員進行核酸檢測;第2、3、5、7天由入境口岸所在地聯防聯控機制明確的檢測單位對船員進行核酸檢測,其所需費用可由船方承擔),采集口咽拭子,5次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由海關按規定辦理改營手續,并通報給入境口岸所在地聯防聯控機制。 船員核酸檢測為陽性的,按照疫情防控期間針對傷病船員緊急救助處置的相關文件執行。 2 加強船員換班管理及疫苗接種。 擬轉入國內航線營運的國際航行船舶,如需進行船員換班,應當在入境口岸按照當地國際船員換班有關規定進行。國際航行船舶辦理改營手續后,船舶所屬航運企業繼續對全體船員進行3天的健康監測,發現船員健康情況有異常的,應及時報告船舶靠泊地聯防聯控機制(航行途中報告下一靠泊地聯防聯控機制)。 3天健康監測期間船員不得離船,并嚴格做好個人健康防護,確有特殊情況需要離船的,應報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同意,并按當地疫情防控措施執行。經3天健康監測無異常且第3天核酸檢測(采集口咽拭子)為陰性的,報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同意后,按國內航行船舶船員進行換班。 船舶轉入國內航線營運后,航運公司要按照相關規定加快推進船員疫苗接種,盡快做到“應接盡接”。
3 加強國際轉國內航線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管理。 擬轉入國內航線營運的國際航行船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應當在入境口岸接收上岸后,方可轉入國內航線運營。要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通知要求,由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對入境的國際航行船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進行接收,并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分類收運處置。 4 從事內地與港澳、大陸與臺灣航線營運的船舶原則上參照國際航行船舶疫情防控要求執行。 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請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轄區內各航運企業、港口經營人。 此前發布的有關國際航線轉國內航線營運船舶疫情防控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來源:吾愛航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