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上海海關進一步重申危險品艙單電子數據傳輸要求!
2022.08.08
上海海關關于進一步重申危險品艙單電子數據傳輸要求的通告為筑牢國門安全防線,消除危險品聚集存儲的安全隱患,提升口岸運轉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修正)及相關公告規定,現就危險品艙單電子數據的傳輸要求重申如下:一、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義務人(以下簡稱:艙單傳輸人)應當在下列時限,以電子數據形式向海關傳輸進口貨物艙單電子數據:
(一)進境集裝箱船舶,在貨物開始裝船的24小時以前;經境外港口轉運的集裝箱貨物,在最后一個境外轉運港裝船的24小時以前。
(二)進境非集裝箱船舶,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24小時以前;航程24小時以內的,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前。
(三)進境航空器航程4小時以下的,航空器起飛前;航程超過4小時的,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4小時以前。二、艙單傳輸人應當按照艙單數據項填制規范要求填報,保證數據真實、準確、有效。艙單傳輸人應當準確填報收貨人名稱、地址、聯系號碼、危險品編號、危險品聯系人姓名及聯系號碼等艙單數據信息。收貨人地址應為境內具體地址,聯系號碼應為境內電話(手機)號碼。三、未按規定填報、傳輸艙單電子數據的,海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上海海關
2022年8月5日
來源:上海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