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7日海關總署令第261號公布 自2023年3月7日起施行)
根據工作實際,現決定廢止2005年3月21日海關總署令第126號公布、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1999年8月5日海關總署令第77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的審批和管理辦法》,2017年12月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4號公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